我在工作中受了工伤需要做伤残鉴定,但是病历被保险公司拿去了,请问能不能要回?

2025-05-14 07: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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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答:您的病例被保险公司拿走,是可以要回的,您把病例的复印件加盖公章给保险公司就可以。一般报销流程是先社保,后商保,所以建议您可以先复制一份病例加盖公章较好。另外,如果实在不行复印一份病例也可以做鉴定的,同时检查结果报告单也是需要的。

【拓展资料】
如果病人手中没有病历原件,病历原件留存于医院的病档室或者是档案室,病人可并身份证原件去病档室复议病历两份,同时加盖公章,一份给工伤认定部门,一份给保险公司。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一、工伤鉴定材料:
1.《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书》;
2.工伤后就诊的所有病历资料;
3.所有的检查报告单;
4.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
5.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二、工伤鉴定流程:
1.申请人携带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诊断证明、《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到当地社保局申请工伤鉴定。
2.社保局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确认和审核并会在10个工作日出审核结果。
3.通过审核后发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

三、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以上就是工伤鉴定需要的材料和申请流程,有不明白的可以在工伤发生后的30日内,向当地的社保局咨询。

回答2:

一般情况可以要回,留给保险公司复印件就可以了。实在不行复印一份也可以做鉴定。检查结果报告单也是需要的。

回答3:

1、门诊病历一般只有一份,住院病历一般原件在医院病案管理室,是可以多次复印的,而且复印件上会加盖医院的印章;
2、提交给保险公司的资料如果时间较长可能就会存档收存,调阅比较麻烦,一般也不能索取,但可以从保险公司将病历复印;
3、如果是住院病历的话,建议去医院病案管理室去复印,这样可以有医院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