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地执行不一,一般不可以,但是有参加的先例。 全国人大一工作人员解释,关于农村村委会竞选中出现的非农业户口村民的情况,早有规定。近年来,各地人大也曾提出过类似问题,但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在于户籍制度的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之分。 (一) 户籍所在地原则。一般情况下,只有农村居民户籍在本村是有选举权的村民,才在村委会选举中具备选民资格,才能进行选民登记。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原则。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登记。 (二) 经常居住地原则。具有农村居民户籍的村民,如长期在外打工(包括外地村民来本村承包农业项目等),且经常居住在该村,如本人在居住地提出申请,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可给予登记:第一,在本村有居住条件的,包括村委会安排的住房、经合法手续自已建房和买房的;第二,在本村有长期稳定正当职业的,包括在村办企事业务工,和临时雇用人员;第三,尽村民应尽的义务。满足上述条件,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在经常居住地的村进行登记
不可以,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