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农业、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界定: 一、要坚持城乡统筹的原则,加大财政支农投入。强化农业基础,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统筹城乡发展。新增教育、卫生、文化支出主要用于农村。 二、要充分运用直接补贴方式,调动农民积极性。 三、要坚持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率。不断完善财政投入方式,贷款贴息等政策手段提高了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吸引其他社会资金投入农业。财政投入资金的管理迈向透明化,多种管理方式加强了财政资金管理和社会监督。逐步推进财政资金整合,强化配合与协调,提高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效果。财政投入的支持对象更加全面,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纳入政府扶持范围,有效解决了部分财政支农资金难以面对数量众多的小农户的问题。 《农业法》对保护农民权益条例: 第67条: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必须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收费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应当公布。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罚款处罚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罚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
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摊派。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以任何方式要求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人力、财力、物力的,属于摊派。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任何方式的摊派。
第68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属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集资。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机关或者单位不得在农村进行任何形式的达标、升级、验收活动。
第69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