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罪的两高解释

2025-05-20 14: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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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1、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2、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的。

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担保义务的。

4、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

5、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的。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对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构成虚假诉讼罪。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对《解释》的理解,对隐瞒部分债务清偿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般不以该罪论。

民事执行程序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以捏造的事实申请法院民事执行,同样构成虚假诉讼罪。对此《解释》作了明确规定。

多次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以虚假诉讼定罪。《解释》规定,对行为人虽不具有前文所述情形,但考虑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具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也应定罪。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虚假诉讼罪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虚假诉讼的具体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