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工伤是不一定要劳动能力鉴定的,当劳动者经治疗伤情稳定后有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可能构成伤残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明显不够的伤残的不需要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可能构成伤残,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受伤不重,明显不构成伤残的工伤职工,则不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不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由本人作出是否申请鉴定决定最为妥当。
你好,这个不一定,要看具体情况。做劳动能力鉴定的目的是确定伤残程度,这样就会有明确赔偿的标准,对员工最有利。如果伤势很轻微,也可以不用作劳动能力鉴定的。
最好去做鉴定,这样对企业对员工都有利。一来到时候对员工进行赔偿的时候就有依据了;二来员工也可以从社保局领到一笔赔偿金。如果在今后的赔偿协商中,这个员工不漫天要价的话,企业可以在社保赔偿的金额上再多加一点赔给员工(前提是员工愿意接受),也可以最大程度的减轻企业的负担。
一定的,这样才能法律上得到最好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