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1万元)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②普通的交通事故,超出1万元部分的医疗费,法律没有规定谁先付,肇事方、伤者都有义务垫付,垫付了再向保险公司或者肇事方追偿。实践中,医疗费金额比较大的,保险公司三者险有预赔服务,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预赔,是否审批通过预赔就看保险公司,法律没有强制规定。
本意见仅根据提问者的描述作出,最终意见应以有关事实经具体核实后再行确定,本回答不作为最终的律师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