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法庭辩论的环节包括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答辩,相互辩论 。不过那应该是是民事诉讼法的第127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