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2人结婚前~甲母送乙一枚戒指~结婚登记钱~乙母又向甲母索要2万元~

2025-05-19 19:5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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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甲母送给乙的钻戒,在性质上属于彩礼。甲母送钻戒给乙,形式上是自愿的,实质上是听到甲决定将于2008年8月10日与乙登记结婚的消息后,基于民间风俗习惯送给准儿媳乙的结婚礼物,具备彩礼的特征。
甲母送给乙的2万元人民币,在性质上为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乙虽然自愿与甲登记结婚,但以索取2万元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符合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特征。
(2)甲有权请求乙返还甲母给付的财产。甲母给付乙的彩礼和乙借婚姻向甲母索取的财物,形式上是由甲母向乙支付,但实质上是为了满足甲与乙结婚的愿望而代甲向乙所为之给付,因此,甲作为婚姻当事人有权请求乙返还彩礼和借婚姻索取的财物。
(3)乙有返还收取彩礼的义务。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因此,乙有义务将收取的彩礼返还甲。
乙应当酌情返还借婚姻索取的2万元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的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回答2:

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甲母给付财产的性质是属于彩礼,登记结婚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情况下,甲有权要求乙返还的,乙是有义务返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