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假除扣除当天工资之外,再从底薪1300中扣除200,这样的做法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劳动法规定,除了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外,否则用人单位不得扣工资的。
2、《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你说的当天工资是怎么算出来的?难道当天工资没有包括这1300的一部分?
当天工资的算法=(底薪1300+提成+奖金+全勤工资+绩效工资等等)/当月的计薪日(包括法定假日)。如果是这么计算当天工资的,那么这200元就是额外的了。是克扣工资。你可以要求单位返还,如果单位不返还,你可以不用提前通知单位,立即辞职,并要求补偿金。还有赔偿金。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企业分配是内部管理制度,有的企业会在工资中拿出一部分作为绩效考核,如果考核和出勤挂钩,你说的情况完全有可能发生,也不违法。
一般情况下,对底薪的理解应该是完成正常工资得到的基础薪酬。比如请假、工作失误等等都不是完成正常工作!
还是要区分一下假别的,如果不是病假或者事假,我认为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