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故意拖欠生育险津贴怎么办,已离职,单位总说没报回来2015年12月交的材料

2025-05-23 02:3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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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在职期间,依法申请了生育险报销,劳动者离职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要求提供生育险报销费用,用人单位以没有报下来为由不予支付,劳动者可以持身份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保局进行了解,如果社保局回复已经报下来了,劳动者可以持相关的证据到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依法返还给劳动者,否则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维护合法权益。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