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经营即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的犯罪: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市场秩序重要性
只有具备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市场才能合理配置资源。良好的市场秩序依赖市场规则来维护。
良好的市场秩序是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和保证。而最基本的市场秩序是公平竞争,因为市场机制的作用是通过竞争实现的,价格机制、供求机制都离不开竞争机制。
并不是只要实行市场经济,就必然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只有具备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市场才能合理、优化配置资源。
良好的市场秩序依赖市场规则。没有市场规则,就会导致市场无秩序,不仅会妨碍市场调节作用的有效发挥,而且还会阻碍、破坏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因此,规范市场秩序的根本目标,就是要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运行,使市场能有效地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非法经营罪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定义、量刑】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解释】本条是关于非法经营罪及处罚的规定。
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有所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其中,“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本条所列举的三项行为是:(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其中,“未经许可”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的物品”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由专门的机构经营的专营、专买的物品。如食盐、烟草等;“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根据经济发展和维护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需要,规定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如化肥、农药等。专营、专卖物品和限制买卖的物品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出现变化。(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其中,“进出口许可证”是国家外贸主管部门对企业颁发的可以从事进出口业务的确认资格的文件。“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中,由法律规定的,进出口产品时必须附带的由原产地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为维护市场经济有序和规范的发展,国家对某些生产经营活动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或审批管理制度,这里“其他法律一、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所有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如森木采伐、矿产开采、野生动物狩猎等等。(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其中,“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主要是指以下几种行为:非法设立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进行证券、期货交易;非法证券、期货经纪行为,如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开展证券或者期货经纪业务;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超越经营权限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交易;从事证券、期货咨询性业务的证券、期货咨询公司、投资服务公司擅自超越经营范围从事证券、期货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业务”,主要是指以下几种行为:保险公司同时经营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业务;未经授权进行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人超越经营范围从事保险业务等。(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这是针对现实生活中非法经营犯罪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所作的概括性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这种行为发生在经营活动中,主要是生产、流通领域。第二,这种行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具有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此外,对于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该决定第四条规定:“在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里的“国家规定的外汇管理场所”,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立的外汇交易中心、外汇指定银行以及由国家外汇管理机构批准的具有外汇买卖业务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买卖外汇二十万美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五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即构成“情节严重”。
本条关于处刑的规定为两档刑。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可根据案件的情节和本条的规定适用量刑。第一档刑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第二档刑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中,对于什么是“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没有作具体规定,一般主要是指多次实施了本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的行为或虽经行政处罚仍不悔改的和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数额较大等情况。
无证经营。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已经办理注册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持伪造的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违章流动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都属于无证经营违2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即可判无证经营罪。即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证照而从事经营活动活动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或情节恶劣的罪行就是无证经营罪。
违法经营就是: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你就先经营,或者是你经营的商品不在你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