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了合法手续的房产两证抵押放贷,有他项权证。如果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出借人的权利如何受到法律保护

2025-05-10 23:5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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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界定你和借款人之间民间借贷的行为性质,如果出借人的你坚持不认为借款行为人的借款行为属于涉嫌诈骗,则受民法调整,其他公民主体和借款人之间的行为性质不影响你借贷关系的性质;2、其他第三人对于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仅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财产保全进行后,并不必然导致优先受偿权的产生,由于你的借款债权设定有抵押担保,因此,具有优先受偿权。3、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可能会对你实现抵押权产生影响,如果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办案机关在生效抵押权未确认无效情形下擅自处理不动产,则侵犯了你的权益,在此过程中,你有必要提前和办案单位取得沟通,言明厉害,否则,相关司法机关可能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回答2:

通常情况下,抵押权是优先于债权的。但前提是要登记,因为不动产抵押登记是强制条件,如果没登记,则认为抵押没生效,那么就得按一般债权来处理了。
  我国《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如果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担保法》第54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回答3:

界定你和借款人之间民间借贷的行为性质,如果出借人的你坚持不认为借款行为人的借款行为属于涉嫌诈骗,则受民法调整,其他公民主体和借款人之间的行为性质不影响你借贷关系的性质;2、其他第三人对于不动产采取保全措施,仅为防止被告转移隐匿财产,财产保全进行后,并不必然导致优先受偿权的产生,由于你的借款债权设定有抵押担保,因此,具有优先受偿权。3、先刑后民的审判原则可能会对你实现抵押权产生影响,如果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办案机关在生效抵押权未确认无效情形下擅自处理不动产,则侵犯了你的权益,在此过程中,你有必要提前和办案单位取得沟通,言明厉害,否则,相关司法机关可能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遇到非法集资首先不能慌乱,当事人可以立即报案,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回答4:

如果办理了抵押手续,又有他项权证,则抵押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即使对方构成犯罪,也不会影响依法成立的抵押权,出借人仍然有权就抵押房产拍卖、变卖的价值优先受偿。其他债权人只能在抵押权人受偿之后,在该房屋有剩余价值的情况下,才能参与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