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前不久我因为工作受伤,左手食指必须要截去.现在我在医院治疗.厂里给我出医疗费,我该怎么办....

2025-05-19 03:48:35
推荐回答(4个)
回答1:

你好!
首先你是工伤,单位应该在法定时间内替你去申请工伤,没有在法定时间内申请的,你或者你的亲属可以替你去申请!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对于你的医疗费用,应该是由单位承担的,如果单位给你缴纳了社保,最后也会由社保基金承担。
法律依据: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另外,在你工伤期间,单位还需要给你缴纳福利,法律依据: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除了这些,等你医疗好后,社保基金需要根据你的工伤鉴定结果,给予你工资补偿,医疗补助补充,失业救济补偿金等!详细情况你可以根据自己的鉴定结果参阅《工伤保险条例》。
希望能对你有用!

回答2:

告工作单位。。肯定能得到赔偿的 ,因为用人单位必须给你上工伤保险,有买的话会有保险赔,没买的话就更好告了,他都违法了。除了已经获得的医疗费你还能获得一定的补偿·

回答3:

你这个情况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然后根据伤残疾等级获得相应待遇

回答4:

不要犹豫告他吧,要不他死,有不你亏,这段时间是关键不要被他的巧语花言骗了,一句话干掉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