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即二审为终审判决。
如果已经二审,是不能再上诉的,只能进行申诉,而申诉一般是没有裁定书的,如果他们认为案件有明显错误,会发回二审法院要求重审的。
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除适用特别程序如选民资格、宣告失踪和死亡等案件外,经过一、二审诉讼程序即结束,如果对判决不服不能再上诉,只能申请再审即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审理,但一般而言启动的可能性较小,因为前提是判决确实违法。因此省高院不再受理上诉是有法律依据的。 这个不予受理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它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那种不予立案要下达书面决定、裁定的那种情形,按此推理不服不准或不予立案的就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了,因此,无需制作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