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三班制的企业,从事大夜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夜班津贴标准为每天十元;从事中班生产的工人和必须跟班的生产干部,标准为七元。实行两班制生产的企业,工人和必须跟班生产的干部,享受中班津贴,标准为七元。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相关费用,劳动者应当及时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依据:山东省劳动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生产工人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1.正常的排班,按劳动合同约定来支付工资,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2.如是加班,一般按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150%支付加班费.
劳动法4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没有明确的标准,由双方协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