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这样的规定,税务局的要求不合理,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前提是转让的股份价格是合理公允的。按照你的资料看,账面股权价值为27.5万元,交易价值25万元,基本是公允的(差价不到10%)。实际这个行为分两个看,一个是股权转让,一个是利润分配。股权转让0所得,不需缴税;利润分配也是0,留给以后股东交税了,因此股东甲无需缴纳个税,如果税务局强制收税,是违法行为。
1、事实求是地讲25%的股份价值是27。5万元,你为什么要25万原价给转让了呢?这和预收帐款税务局要你交税是一个道理(怕你逃税,所以就视做你的收入)。税收上有很多这样的查账思想。
2、以后分配利润要不要交个人所得税了,还要问问税务部门,这里面确实存在异议:
1)事实上这笔钱税务局已经视做收益,让出让方交纳了;
2)、但账务上或者你股权凭证上,受让方是花25万元,得到相当于27。5万的利益,也超出表面上的受让成本了。
你好,你们公司最后是交了没呀!账务如何处理的呀?
探讨啊:
1、按照“未分配利润”来计算财产转让收益是没有依据的,正确的依据应该是企业净资产,按照股权比例来分配计算净资产,以净资产来确认计税基础。
2、股权交易双方是否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的,一般情况下,“按原价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本”税务机关是不予认可的,转让双方如果存在关联,税务机关更不能认可了。
3、如果安“净资产”计算,这里的情况就十分复杂了。平价转让前提下,净资产为正,那么就是净资产减去转让价格后的余额为计税额;净资产为负,那么就是转让价格减去净资产后的余额为计税额,当然,这里不能负负转正,就是数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