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承租方乙向出租方甲租借村集体所有的一栋综合楼使用权为期十年,到了第七年遇上政府拆迁征收,甲乙之间的租赁合同并没有提到这种情况,现甲乙为了拆迁而补偿的装修费的分配起了争议。甲认为在出租给乙之前已对房子进行了装修,乙不过在后期对房屋进行了贴瓷砖和吊天花等小型装修,装修费甲也应该占一份,乙认为装修费应全属自己。现问甲如何才能拿到一部分的装修费和如果打官司谁的胜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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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房屋装修问题:
(一)租房屋装修问题,我国法律虽然没有专门的规定,但在民法理论上观点基本一致。一般认为房屋装修应当属于添附的一种,即附合。房屋装修虽然构成附合,但并不能当然地被不动产所有权吸收。而应侧重于合理有偿的原则处理好房屋装修。
(二)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所以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