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对民事主体的规定有哪些新的变化

2025-05-22 09:4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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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个人认为,从广义民法范畴来看,民事权利能力主体应当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三类。而《民法通则》明确的民事权利能力主体只有公民和法人,个人认为这是受到当时立法技术和条件限制,主要是受前苏联民法理论影响太深采用民事主体二元定位的缘故,加之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作为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缺位。随着社会发展,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立法上已经逐步突破了《民法通则》对民事主体的二元定位,例如《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