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租赁土地是不计入无形资产的,因为其不符合无形资产摊销的条件. 基于租赁合同而支付的土地租赁使用费,应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符合以下规定的才可以计入无形资产。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第三条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一)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二)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801长期待摊费用第一条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无形资产属于企业一项非货币性资产,长期摊摊费用性质上仍属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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