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对自己的行为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关键是看甲的“殴打”行为和乙的重伤结果间是否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目前刑法理论和实务界都支持的都是“条件说”,只要A是B发生的条件之一,那么A和B间就具有因果关系,但这样就扩大了刑法处罚的范围,这种情况下对条件说因果关系就提出了中断的说法——介入因素可以阻隔因果关系,这种情况下判断如何判断介入因素就很重要。介入因素在本案即为第三人的驾驶的士撞伤乙的行为,根据这个行为对结果发生的作用力大小、介入情况的异常性,介入导致结果可能性的大小等综合判断,本案第三人的驾驶的士撞伤乙的行为隔断了甲殴打行为与乙重伤间的因果关系,故本案中甲的行为与乙的重伤结果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所以甲对乙的重伤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