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因为超生收到法院的社会扶养征收书,我想问的是征收的金额应

2025-05-22 03: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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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当事人违反国家和所在地区计生政策生育子女,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的罚款,具体罚款额度各地规定不一样,以当事人所在地区计生政策规定为准。
  例如:违反国家和甘肃省计生政策生育子女的,需要交纳社会抚养费名义罚款额度是:不符合计生政策多生育一位子女的,交纳本地上年人均年收入的20%征收3年半的社会抚养费。
  违反国家和广西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多生育一位子女,当事人需要缴纳所在地区上一年人均年收入3--5倍的社会抚养费。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
  (二)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
  (三)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
  (四)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三十三条 符合生育规定,但不够生育间隔年限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以生育时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核对计征社会抚养费,每提前一年每年分别按计征基数的25%累计征收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征。
  第三十四条 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基数,城区按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法定的统计数据为征收基数,县(含县级市)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法定的统计数据为征收基数。
  当事人实际收入高于当地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应当结合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情节和实际收入水平确定征收基数,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计征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生育的;
  (三)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
  第四十九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计征基数,结合当事人双方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二十,合计征收三年半的社会抚养费;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三十,合计征收七年的社会抚养费;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子女的,每年按其基数的百分之四十,合计征收十四年的社会抚养费;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第四个以上子女的,按其孩次及相应的计征基数和比率征收累进的社会抚养费。
  违反国家有关收养法律、法规或者本条例规定收养子女的,依照第一款的相应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应当征收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依照第一款的相应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