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被列为被告合法吗

2025-05-21 10:40:16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能否追加,是追加为被告还是第三人,视具体情况而定,请补充信息后再提问。追加被告或第三人的法律依据如下:
  《民诉法》第119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法《民诉意见》第57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民诉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如果有更多债权问题可以上华债网了解一下。回答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回答2:

有一个律师向我咨询说,有一次他在代理一个欠款纠纷的案件时,作为被告代理人当他在答辩对方债权转让未给被告送达时,原告的代理律师当庭说,如果被告代理人坚持称被告未接到任何债权转让的材料,那么我们现在通知被告债权转让的事实,当时向我咨询的律师,因为开庭经验少,被原告的律师给说住了,整个庭审显得非常被动,更不幸的是法官当时也未做出正确的判断。所以我在此对这个问题做个简单的回答,首先答案是否定的,即债权转让通知书(或债权转让协议)不能当庭送达给被告的代理人(包括代理律师和自然人)。理由如下:第一,债权转让虽然只要求送达给被告,而不要求征得被告的同意,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谁与债务人有直接的关系呢?是原债权人,所以说送达的主体应该是原债权人,即债权转让中的转让人,而不是受让人;第二,受送达的主体应该是债务人本人,而不是其代理律师,因为律师只是接受了原告与被告案件的诉讼代理,被告并未对接受债权转让的通知等事项委托被告的代理律师。所以,以后我们律师在开庭时如遇到原告律师向你直接送达债权转让协议或通知书时,我们可以当即拒绝,并依法陈述自己的理由,从而把握庭审的过程,争取得到法官的认同,顺利完成代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