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要求村委会公开账目,接受群众监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1、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4、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5、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扩展资料:
随着农村改革不断推进,各村都有国家征地补偿和政府各种补助补贴等大笔资金的收入,多项涉及大额支出的公益设施建设工程也陆续上马,村民越来越关心集体收支,但原有财务公开表的局限性日益突出。
比如,只能反映村级收入支出表面情况,不能反映收入、支出票据审批情况、原始票据真实情况、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等。村民已经不再满足于查看当月财务公开表的数据,要求查阅一定时期内村级财务账目的现象日益增加。
一、现有查账渠道不通畅
由于信息不对称,村民对村级财务收支情况产生怀疑时,往往是带着情绪直接到乡镇政府或农经站要求查看村级收支原始票据、凭证等村级账务账目。
一旦乡镇政府、农经站以手续不全为由拒绝村民查账请求,容易给村民留下“官官相护”的错误感觉,反而进一步激化了矛盾。
二、应鼓励村民合法查账,探索查账新思路
村民作为村级事务的当事人和知情者往往掌握一定线索,鼓励、引导村民通过正常合法的渠道查账有利于揭露村级腐败现象。应建立村民主理财小组和其他方式并行查账机制,确保查账渠道畅通有序。
参考资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村民有权查村委会的账目,在村民委员会自治法中有相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
第五章 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机制和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第三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