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第四款,如何处理?

2024-12-11 08: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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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保留证据建议咨询当地交管部门。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质和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营运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建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队伍,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上中的最后一个自然段就是第78条第四款。从中可见,只规定了协管员的职责,即:劝阻、告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以,你的行为具体违反了什么规定,则要由交警队来确定并处罚。

回答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没有第四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警察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通警察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八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不严格执法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查处。

回答3:

第七十九条第四款是什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