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同意以上的观点,我觉得在你的租赁期间内,店铺的所有人把店铺拍卖的行为没有不当之处。而自拍卖之日起,新的所有人实际上是对原租赁合同的继承者,他在原合同规定的条件下,提前三个月告知你要收回店铺,另有用处是没有问题的。因为他实际上已经取得了原出租者的法律地位。而且在合同中规定“甲方如需用此场所,应提前贰个月通知乙方”并没有违反法律的地方,也不存在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情节,所以我认为他们的收回行为没有违法合同和法律的地方,你不能要求索赔。
补充:回答zb0830的问题,我认为主张优先购买权是依据不足的,因为该场所是拍卖的,既然是拍卖的,那一般应该是公开的,所以并没有剥夺租赁者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只要你出了价钱当然可以购得所有权。而且所有者拥有处分权这是十分明确的,而且他的买卖并没有影响租赁,所以我认为该场官司的胜算不大。至于“与其坐以待毙,不如诉诸法律”的观点似乎未必合理,这样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麻烦。不如把时间放在寻找新的场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