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漏罪是判决前所犯:应该先将各罪刑期合并,再扣除已经执行的刑期。例如:甲被判5年有期徒刑,执行了2年后,发现甲在判决前还犯有两罪,一罪应判3年,另一罪应判4年,那应该先将3、4、5年刑期合并,如决定执行9年,那现在应执行的刑期为9-2=7年
(二)、漏罪为执行期间所犯:先将总刑期扣除已执行刑期后,与各漏罪刑期合并。甲被判5年有期徒刑,执行了2年后,甲又犯二新罪,一罪应判3年,另一罪应判4年,那应该先将5年刑期减去已执行2年,再和新罪的3年、4年合并。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某人犯A罪判了8年,执行两年后发现B罪,对B罪作出5年的判决,8+5—3=10 所以对其还需要执行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