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由于作为承包方的户还存在,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如在一个三口之家,妻子因病去世,妻子生前分到的承包地并不产生继承问题,而是由其丈夫和孩子继续承包,妻子的父母不能要求继承,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当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家庭的承包耕地和草地,不得继承。但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如已收获的粮食、未收割的农作物等,则应当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的家庭消亡的情况下,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间继续承包,继承人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现在村里要收回他的耕地,我们是第3方继承人。法律上只有第一继承人与第二继承人,你所说的第三继承人是什么意思,,,,,,,村里要收回他的耕地,其耕地是干什么用的,合同三十年指的是什么合同,,,,,你能详细的说一下,方便更多的人帮助你,,,,,,,,
那得咨询一下专业的律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