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 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 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 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 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相关规定,购买方取得专用发 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 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 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 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