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北京市生育保险条例》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生育期间,由生育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单位可以不发放工资、津贴。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从条例规定看,生育津贴属于个人。但也有一些单位为鼓励计划生育,在女职工生育期间,照常发放奖金工资等,如果有此福利规定,你可以放心领取产假期间的工资。
如果是单位出现失误,多发了生育期间的工资,也有权收回误发放的工资。
晚育津贴属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女职工的工资和晚育津贴哪个高单位就应该发放哪个
津贴是由单位申报的。
如果津贴的金额高于工资,单位应该把高出的部分给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