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3年进入公司上班,2011年8月辞职,按照新的劳动法,不知道公司能给我多少补偿金。望高手指教!

2025-05-19 12:55:00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分三种情况:

  1、双方协商一致,可以随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

  2、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提出离职后可以立即走人,并且可以要求支付给你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不办理离职手续,不为你出具离职证明或者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3、用人单位没有违法的情况,但是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申请,到30天后用人单位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不为你出具离职证明,你也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4、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没有违法情况存在,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你要承担。支付相应用人单位损失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用人单位不配合的,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案件可以HI我

回答2:

主动辞职,没有补偿。公司解雇你,才有工龄补偿。
除非公司有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保险等违法行为,才能相应的赔偿 。

回答3:

自己辞职,木有任何补偿

回答4:

首先看你辞职的原因是什么,如果是公司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等情形,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公司应该额外支付你8个月的工资(如果工作时间满8年不够九年应该支付9个月的工资),如果公司履行了他的义务,而你是未满劳动期限主动提出辞职,则应该提前告知公司,不享受补偿

回答5: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