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遗留的土地,承包权是我的其他人有权分吗?

2025-05-19 01:50:38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1.首先是要解决好兄弟之间的关系,通过大哥、三哥、四哥跟二哥进行中间协商调解,主要的目的不是让他们来分你的土地,而是先顾及亲情这一个层面,这样你不理亏,也会得到众人和舆论的支持,得到众人对您的宽大胸襟和讲情讲理的认可,不然,即使您达到了目的,但对方心结未解啊!矛盾会世代相传不止,纷争不停,最终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得不偿失。
2.在法律和道理上讲您肯定站着绝对优势。在中国包括台湾,是一个“情、理、法”的社会,意思是:不管是托人办事还是处理矛盾纠纷,首先是讲情,情讲不通再讲理,理也不通最后才是法,在中国说首先说法就伤人。所以,经常说合法不一定合情,合情不一定合理,合情不一定合法,合理也不一定合法。在国外,是“法、理、情”的顺序,不管办什么事和处理什么纠纷,首先考虑的是法律的层面,通过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在法律的基础上讲道理讲人情和感情,兄弟为财产纠纷首先就是法律判决,不管是否合理是否有道理,是否有人情,先尊重法律判决,判决好后再给对方谈道理和合理性,最后出于感情方面的考虑做出决定。在这里,不管兄弟之间感情多么恶化,要站在很高的角度来处理问题,外人都看在眼里的,自然您就服众。
3.“二哥在母亲没有去世的时候就分走了”这句话没有表达清楚,分走了是指分家了还是把土地分走了?这里很关键,如果是分了家没有分地,当时的土地承包合同又是您的名字的话,他的要求有一点道理,但不是很充分,即使给他也只有0.306亩地;如果母亲没有去世时就把土地已经分给他一次了,他要求分您母亲的那一份他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4.不管是上述哪种情况,您母亲去世时并没有把大家召集在一起说土地如何分配的问题,事实上您母亲默认的真实意思表示为该土地给您全部继承的,跟他是否赡养老人处理百年之世的义务没有关系。您继承了母亲的土地使用权后,同时承担她老人家的债务的义务,是否存在债务那另外一说,继承财产和承担义务是一致的,跟赡养老人没有关系。
5.土地合同书的名字是你的,可能分土地的时候你还没有出生就没分到土地,在进行第二轮承包合同的时候写的是您名字,也只能写一个人的名字,是吗?在这种情况下您二哥是否分到土地给他了?
6.您已经使用土地这么长时间了,应该在母亲去世后一到两年时间内就要提出异议,表示要自己的那份土地。就像有借贷关系的案例,超过了归还期限很长时间,中途没有催要也就失去了追溯期限一样,包括某些刑事案件的追溯期超过了一样。所以,他实际上也就是放弃了土地权益。
7.中央在1997年的时候就说农村土地政策70年不变,实际上土地的交换模式已经在发生变化,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资本进行投入,土地可以流转等就像城市房子一样,同时土地实行优化管理、规模化管理这是一种趋势,但农村土地的基本政策还是没有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