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要约、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构成要件:
①要约人具有订约能力
②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目的性)
③要约应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特定性)
④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确定性)
⑤要约应表明经受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注意:下述两种情况下的要约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不影响其要约的效力:
(1)悬赏广告。
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于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付报酬的意思表示。
(2)商业广告。
要约人向不特定人发出具有要约内容的商业广告,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此时的商业广告视为要约。
3、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生效的时间
两种立法例:①发信主义 ②到达主义(我国采用到达主义)
(2)要约的有效期间
①定有存续期间。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才对要约人有约束力。
②未定存续期间。
第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对受要约人随意加以限制、变更和扩张。
(4)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
①要约生效以后,只有受要约人才享有对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权利,其他人无此资格;
②承诺的资格不能由受要约人随意转让,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明确允许受要约人转让或受要约人在转让承诺资格时征得了要约人的同意;
③承诺权是受要约人享有的权利,但是否行使这项权利应由受要约人自己决定。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要约,使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2)要约的撤销
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要约可以撤销是原则,不得撤销是例外。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5)要约人或受约人死亡。
二、承诺
(一)承诺的概念与构成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承诺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如预付价款、装运货物或在工地上开始工作等。
3、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1)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2)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第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3)承诺迟延(逾期承诺 ):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一般而言,逾期的承诺被视为一项新的要约,除非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的生效
两种立法例:(1)发信主义(2)到达主义。
我国采取到达主义。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三)承诺的撤回
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询盘——承诺——合同成立——合同履行。
哪方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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