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单位和个人在开具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
因此,收款方应当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及企业实际经营业务的内容如实向付款方开具。即开具的是实际发生的应税项目。
超出经营范围的如何开?
超范围经营开具分以下两种情况:
(1)临时性业务,建议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后,增加相应征收品目,自行开具。需要专用发票的建议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事宜。
(2)经常性业务: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需要专票的建议先联系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再携带代开增值税专用所需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代开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