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的顺位可以部分变更

2025-05-23 01:11:27
推荐回答(1个)
回答1:

这是我回答过的问题,看来还是适用与你,你看下吧:这个比较简单,需要举例子说明,比如甲乙丙丁4人,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以自己的房子作为抵押,作价300万元,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后甲又向丙借款300万元,同样以自己300万元的房子作为抵押,并签订了抵押合同;再向丙以300万元的房子作为抵押借款300万元,并签订了抵押合同。
这样一来甲的一套房子就分别有了三个抵押合同,于是就有了乙丙丁3个抵押权人,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是有先后顺序的,也就是说以签订合同的先后为顺序,如果甲届时不能偿还贷款,最后拍卖所得的价款是按照抵押顺序来清偿的,就本案来讲就是:乙先于丙,丙先于丁。
那么处在前位的乙和丙是可以放弃该抵押权或是抵押顺位的,放弃就是比较简单,即使甲无法清偿,他们也不行使抵押权。而放弃顺位则是放弃在先的清偿顺序,如果该房子最后拍卖了500万元,而乙放弃了第一位的抵押顺位,那么清偿顺序就便成了丙300万,丁200万,乙没有。而不能私自变成丙300万,乙200万,丁没有,就是乙丙的顺位变更不得影响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