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贺乙是本案原告。他为保护其法定继承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起诉,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因此是原告。
贺甲是本案被告。贺甲是被贺乙认为侵犯其法定继承权而起诉并由法院传唤应诉的人,因而是被告。
贺丙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贺丙是遗嘱继承人,对其父留下的房屋享有全部实体权利,因而具有独立请求权。她在诉讼中既反对原告贺乙,又反对被告贺甲,而主张对遗产的全部继承权。
2.唐某能够参与本案诉讼。他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3.贺丙的诉讼地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她对遗产享有部分实体权利,因而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4.法院应当通知贺丙参加诉讼,并通知贺甲、贺乙两人。贺丙若明确表明放弃继承权的,不予追加;若贺丙表明参加诉讼,或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愿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