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2、《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存在重大误解的劳动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用人单位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为规避法定责任,部分企业曾经采用欺诈、威胁或者利诱职工自动离职。主要表现在以不辞职合同到期单位就不转移失业职工档案、不转移社会保险手续等间接性的暗示,逼迫职工自动离职,规避经济补偿。另外,还有企业要求职工自己签订辞退、解除合同,单位承诺保证重新录用后职工可以获得比现在更高的工资待遇或者更好工作岗位为诱惑,“劝导”劳动者提出辞职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在之后的几个月时间内向职工发放生活费,然后重新录用,以达到清除职工工龄的目的。
这就是以前很多次出现的案例,这样逼职工签订自动辞职的事情,主要是公司要逃避经济补偿金等等法定责任。
4、你签了自动辞职申请,是在被逼和违反你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以属于被迫和被逼的情况下,所以这样的申请自始无效。但是现在你已经签了,那么你需要提供你是被逼被骗的证据,你录音了?你还有其他的证明吗?
5、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那么,你考评没合格,原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里面有列举式的中止合同的事项吗?如果有这些条款,单位解聘你就是属于合同约定,如果没有这项条款,而且你尚未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那么单位无权解聘你,至多给你降薪降职或者扣发一定比例的奖金作为惩戒,或者调整岗位。
6、把以上法规意思吃透后,并搜集齐全证据后,请带上证据,找单位协商解决。首先你要表示我坚决不辞职,请领导能酌情处理,其次好好协商要求拿回合同。如果协商还是没有结果。那么你就要把以上的证据继续搜集齐全,特别是被迫签订申请书的证据,在单位未犯重大过失的证据,没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所列举的事项的证据,搞齐了。
然后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到劳动监察机构举报。要求撤销申请,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注意把证据搜集全了,再说话。这些机构依据证据说话的。
7、关键就坏在你签了那个申请,否则必赢无疑。现在关键就是你要把那个申请的被胁迫的证据收集全了,证明这一点,那么你就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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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已经不重要了,现在的争议点就在你自己写下的离职申请生效不生效。
看你以上的描述,排除可能存在的腐败(你懂的),你的离职申请是可以被判定为无效的。
个人建议:
在这事上,你可以先和他们进行交涉,提出你的要求,如果谈不拢,那么你的目标不应该是“银行”,范围太大。你只要认准一个,比如片区的经理,或主管这事的人。给他造成困扰或是压力就行。方法很多,关键看你能不能坚持。总结起来也就一句话,人善被人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