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事项 工伤、私伤劳动能力鉴定
办事类型 劳动能力鉴定
联系电话 3334350 ; 3334346
政策依据 ①辽源市人民政府第51号令《辽源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试行)》
②《吉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停工留薪期确认:工伤职工停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恢复和休息的最长期限。
鉴定标准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办理时限 ①工伤初次鉴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延长30日)作出鉴定结论;
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委员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上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③鉴定结论30日内送达被鉴定人和用人单位。
④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确认15个工作日内完成。
鉴定标准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06);
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
办理地点 辽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综合楼
(辽源市龙山区北寿街禄寿路1号)
办理程序 受理→审核材料→组织鉴定→送达定鉴结论→公示→有异议15日内向省申请再次鉴定(工伤)→无异议发放劳鉴档案及伤残等级证(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