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福建省妇科常见疾病筛查工作管理办法》等

2025-05-18 15: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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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母婴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简称《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简称《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及配套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从事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
列入本办法管理的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及其配套法规和《条例》规定的需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的技术服务.
生育技术服务的知情权,选择权.卫生技术人员应答复服务对象询问的有关医学问题,并提出医学指导意见.
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项目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项目
一婚前医学检查;
二医学需要的结扎,终止妊娠;
三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
四妇科常见疾病筛查
五新生儿疾病筛查,目前确定的病种为先天性甲状腺机能减低症,苯丙酮尿症及听力障碍;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开展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筛查;
六助产技术;
七家庭接生.
第七条 计划生育专项技术服务主要项目
一输卵管绝育;
二输精管绝育;
三放,取宫内节育器;
四人工流产;
五中妊引产;
六药物流产;
七输卵管吻合;
八输精管吻合.
执业审批
第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的设置原则.
第九条 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待发);开展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的,必须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准入标准》.
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和注明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审查批准权限如下:
一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实验室检测及新生儿听力检测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及居住在国外中国公民的婚前医学检查服务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二开展国内居民的婚前医学检查和医学需要的结扎,终止妊娠等服务的,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三开展助产技术,妇科常见疾病筛查,计划生育技术和家庭接生服务的,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原则:
一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所)或三级综合性医院可申报开展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居住在国外中国公民的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每个设区的市设1~2所,省会城市设2~3所.
二一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所)或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可申报开展国内居民的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每县(市,区)设1~2所;在交通不便地区,婚前医学检查机构应开展定期巡回服务或长期定点服务.
三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所)或三级综合性医院可申报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服务,每个设区的市设1~2所.
四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可申报开展医学上需要的结扎,终止妊娠服务,每县(市,区)设1~2所.
五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实验室检测服务,按每800万人口左右的区域审查批准1所设区的市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承担;设有产科床位的一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为新生儿疾病筛查的采血机构.
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所)或三级综合性医院可申报开展听力检测(诊断)服务,每个设区的市设1~2所;一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和设有产科床位的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为新生儿听力初筛机构.
六一级以上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可申报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城区或县城临近的乡镇(街道)卫生院不开展助产技术;一般卫生院不开展剖宫产手术.
七开展妇科常见疾病筛查服务,按《福建省妇科常见疾病筛查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八开展家庭接生服务,按《福建省村级妇幼保健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九计划生育技术:
⒈乡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可申报开展放,取宫内节育器手术,人工流产和输卵(精)管绝育手术服务;
⒉县级及以上设有产科床位,并有输液,输血和剖宫产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可申报开展中妊引产术,钳刮术和药物流产手术服务;
⒊县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可申报开展输卵(精)管吻合术服务.
第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申请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书》或《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三从事相关技术服务的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四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除上述资料外,还需要提交可行性报告,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四条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在60天内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文件及《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进行审查和核实.对申请开展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技术的还应组织专家论证,根据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核实.经审核合格后发给《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注明获准开展的具体服务项目.
批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审核不合格的,应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的医疗保健机构.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注明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有效期满,继续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在有效期内,审批机关每年组织检查,校验一次.
第十六条 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及个体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把《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和注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悬挂在醒目处.
第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变更或停止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应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审批机关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后30日内作出决定,并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技术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 从事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必须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和《护士执业证书》,同时具备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规定的相关技术服务人员的要求以及符合《从事产前诊断技术卫生专业人员的基本准入标准》,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后,方可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权限如下:
一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实验室检测及新生儿听力检测和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及居住在国外中国公民婚前医学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审批,并取得《合格证》.
从事新生儿疾病筛查血片采集及新生儿听力初筛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岗前专项技术培训,取得《结业证书》.
二从事国内居民婚前医学检查的卫生技术人员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发给《结业证书》,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结业证书》和准入标准核发《合格证》.
三从事医学上需要的结扎,终止妊娠的卫生技术人员,必须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
四从事中妊引产术,钳刮术,药物流产术和输卵(精)管吻合手术的卫生技术人员由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发给《结业证书》,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的《结业证书》和准入标准核发《合格证》.
五从事放,取宫内节育器手术,人工流产术,输卵(精)管绝育术,助产技术,妇科病普查和家庭接生的技术人员,必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
第二十条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应注明获准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具体项目.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能开展获准项目以外的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一条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和《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至少校验一次,校验机关为原发证机关.
第二十二条 经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在未取得相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未经审批开展相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和《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不得出借,涂改,禁止伪造,变造,盗用及买卖.如有丢失,应及时报告原发证机构,并申请办理补发手续.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和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审查,批准,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和《合格证》.
二定期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及其他事项进行管理监督,定期检查.
三做好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报表和资料的分析,利用和反馈工作.
四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和人员依法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成立由当地医疗保健机构妇产科,泌尿外科,检验科,小儿科(新生儿科),妇幼保健科,计划生育科,婚前保健科等相关专业人员5~7人组成的考核组,负责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相应的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的考核.
第二十六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业务管理.主要职责:
⒈负责组织本辖区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人员的系统培训;
⒉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批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机构的考核;
⒊负责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控制和技术指导;
⒋负责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及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
⒌负责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业务技术管理.
第二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第二十八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加强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九条 开展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和病例追踪观察制度.
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从事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 根据《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执业医师法》,《护士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未经批准从事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二擅自录用不具备相关执业资格人员,从事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三经检查评估质量不合格的;
四违反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技术常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或实施假手术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登记号编制说明
附件: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证的登记号编制说明
一编码组成:登记号共计18格,第一格为"M".
二编码方法:
⒈行政区域代码:第2~7格,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260―91).
⒉审批机构代码:第8格 ;
代码 卫生行政机关属称
1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2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
3 计划单列市卫生行政部门
4 辖区市(省辖市),地区卫生行政部门
5 县(县级市)卫生行政部门
⒊行业分类代码:第9格 ;
代码 名称 说明
1 妇幼保健院(所,站)
2 妇,儿研究所(含中心)
3 妇产专科医院
4 儿童专科医院
5 其他专科医院 (有经批准开展母婴保健服务项目)
6 中,西医综合医院 (有经批准开展母婴保健服务项目)
7 乡(镇)卫生院 (有经批准开展母婴保健服务项目)
8 门诊部(所,医疗联合体)(有经批准开展母婴保健服务项目)
9 其他 (有经批准开展母婴保健服务项目)
⒋专项技术服务分类代码:第10~15格;表示经许可开展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类别,每格□内用1或0数码表示许可或不许可;同时分别在许可证的正本和副本的"许可项目"档内写明许可开展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具体项目.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共分为六大类:
"第10格"表示第一类:国内居民婚前医学检查,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及居住在国外中国公民的婚前医学检查.
"第11格"表示第二类:医学需要的结扎,终止妊娠.
"第12格"表示第三类:产前诊断,遗传病诊断.
"第13格"表示第四类:妇科常见疾病筛查.
"第14格"表示第五类:助产技术.
"第15格"表示第六类:新生儿疾病筛查实验室检测,听力检测.
为了减轻基层卫生机构负担,属同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培训,考核的专项技术服务项目,可同时进行培训,考核;属同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的各项技术服务的许可,可用同一张的许可证表示.
⒌申请单位代码:第16~18格;即审批机关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批准书》的顺序编码,由001数码起始.
例:经审批,准许福建省妇幼保健院开展助产技术,妇科常见疾病筛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这几项服务审批权限均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属地管理,其许可证完整的登记号应是:M35010251000110001,具体分解如下:行政区划代码:M350102;审批机构:鼓楼区卫生局,为5;行业分类:妇幼保健院,为1;专项技术分类:000101;批准书顺序编码:001;同时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具体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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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3:

http://www.chinapop.gov.cn/flfg/xzfg/t20040326_27025.htm
http://www.hljwsjd.com/jdtl-1/0005/1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