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利益失衡或称利益不平衡。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是指一方具有利用其优势或者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故意。
第二、确认了显示公平的构成要件,那么趁人之危就不难理解,乘人之危,是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