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政府引进开发商,要非法占当地农民的田地家园,他们却全然不知!当有开发商来当地测量占用土地面积时,他们才有所知晓。 1. 当地政府没有和当地农民协商讨论通过决定,严重侵犯了当地农民的人身自由的人权和权益。(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是同公民人身自由权密切相联的一项基本权利,保护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就是保护公民居住安全。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2. 当地政府没有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政府征地文件和上级政府审批文件公告。(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十九条:(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第五章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3. 当地政府没有任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政府征地补偿文件和上级政府明确落实审批补偿规定文件资料。(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十九条: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当地政府就这样没有任何协商和上级政府审批文件的情况下,就开始非法胡乱让开发商来测量当地农民的田地和家园。严重侵犯了当农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和权益,当地政府是一种视国家法律法规为儿戏的轻视表现!
如今中国社会主义是以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为核心领导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章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法规是为了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和全力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和利益。而贵州省独山县黄后乡泗亭村当地政府却严重藐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和法规!明显就是向中共中央胡锦涛总书记挑衅。请当地政府你们的良心居心何在?
当地政府你们引进开发商,非法占用当地农民仅有解决温饱问题的小小田地和家园。请问当地政府你们是否为当地农民的生活生存考虑过,没有了田地让他们如何生活,没有了家园让他们住哪里,他们又如何生存呢?难道你们就这么狠心的驱赶他们离开自己宁静的家园,离开他们养育自己世世代代,祖祖辈辈可敬的土地吗?就这么狠心的非法占用他们仅有解决温饱问题的小小田地和家园吗?请问当地政府你们的良心何在!
我诚心呼吁感谢社会各界正义之士,来帮帮当地可怜手无寸铁之力的农民吧!看看你们这些没良心黑心的当地政府,感谢社会各界正义之士请帮我们可怜的当地农民顶起来!是贵州省独山县黄后乡泗亭村人的,都给我们顶起来!!!让全中国人都知道贵州省独山县黄后乡泗亭村没良心黑心的当地政府!是怎样对待可怜的当地农民群众的!!!!!!!!!怒怒怒怒怒怒怒怒怒怒怒怒
非法征用当地村民的耕地和住宅及非法侵入当地村民的住宅,是违法的!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第一章第十九条:(一)严格保护基本农田,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第四章第三十一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十八条: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第八十四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是同公民人身自由权密切相联的一项基本权利,保护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就是保护公民居住安全。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非经法律许可,不得随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1。看看你们耕地面积中有多少是基本农田保护区的。现在基本农田保护比较严厉。
2. 现在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复土地是有限度的而且面积有这么大,是否有土地指标支持该项目。
可向上级国土资源厅反映。
要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刑法”用法津的武器和这些腐败当地政府抵抗到底!决不让他们的阴谋得成。决让他们坐在当地村民的头上做威做福,当地政府竟然公开藐视国家的法律法规。
向上级政府中央政府去揭发当地这些政府官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知法犯法的违法行为。不然就请个律师帮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