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是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重要部分 涉密信息系统根据涉密程度,按照秘密级、级、绝密级进行分级保护;非涉密信息系统根据重要程度按照 自主保护级(第一级) 、指导保护级(第二级) 、监督保护级(第三级) 、强制保护级(第四级) 、专控保护 级(第五级)进行等级保护。秘密级、机密级、绝密级信息系统的整体防护水平不低于非涉密信息系统的 第三、四、五级的要求。凡是用于处理、传输和存储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网络)都应按照分级保护的要 求进行建设、使用和管理。 2.国家保密局是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全国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 主管或指导本部门和本系统涉密信息系统的分级保护工作;涉密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单位则负责本单位涉 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的具体实施工作。 3.国家保密法规与标准是组织开展分级保护工作的具体依据 涉密信息系统建设使用单位应依据《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