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违反计生政策生育子女,已经缴纳了社会抚养费名义罚款,接受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就不能再以这件事情再次处罚当事人。 《行政处罚法》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