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被告举在传票上签字,人民法院可以选择留置送达的方式交付法律文书。
2、被告拒绝在口供上签字只影响这份口供的证明力问题,与案件是否与被告无关没有因果关系,被告仍然为案件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