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死亡,母亲没有固定收入的享有供养亲属抚恤金。
当事人父亲1983年遭受工伤事故伤害,鉴定为一级伤残,是老工伤,按当时的政策,是办理退休,按本人工资90%发给退休费,并支付一定数额的护理费。老工伤已经纳入社会统筹,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死亡待遇的规定,现因病死亡的,享有以下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6个月丧葬补助金;
3、母亲没有固定收入,依靠父亲退休金供养的,按父亲最后一个月退休金40%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死亡。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享受当地退休职工因病死亡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人社部发〔2016〕29号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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