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Z 法院这样做是有依据的,依据是我国民诉法的规定。之所以要提供她在宝山居住满一年的居住证明,是为了要证明宝山是此人的“经常居住地”,民诉法规定在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此地才可为“经常居住地”。你要起诉一个人,要在他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起诉,否则此案就不归当地法院管辖。
总而言之,法院是要你提供此案归他们管辖的证据。没错,1年才可以受理,两个月就不行。明白了么?
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的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被告所在地是被告的户口所在地或者身份证所在地,经常居住地为被告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地。所以,你如果不在被告的户口所在地诉讼,就只有在被告的经常居住地选择诉讼,你自然要证明被告在宝山已经居住满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