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具体职能

2025-05-21 04: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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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草拟和组织草拟内务司法方面的地方法规和决议、决定草案;对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有关法规草案进行调查和研究,提出报告;对报请常委会批准的有关法规进行研究,提出意见;为常委会解释有关法规承办具体工作。
2、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下发的内务司法方面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和征求意见,提出修改意见,并综合上报。
3、对省政府制定的有关规章、决定和命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有关决议、决定进行检查,发现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及时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报告。
4、检查有关内务司法方面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
5、联系与本委工作有关的行政、司法部门,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听取联系部门的汇报,了解和掌握内务司法方面的工作情况,为常委会对政府、“两院”有关工作实施监督提供情况并做具体工作。
6、办理常委会交办的有关内务司法方面的代表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联系与本委工作和有关的人民代表,根据常委会或主任会议的布置和要求,组织代表开展专题视察。
7、处理向本委提出的重要的控告和申述,办理上级机关和常委会负责同志批示的重要控告和申述案件。
8、承办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