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范围?

2025-05-21 09: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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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 .对“录用条件”的明确界定势在必行 对录用条件一定要明确化、具体化。切忌一刀切以及将录用条件空泛化,抽象化,比如说符合岗位要求,就不能仅仅说符合岗位要求,而应该把岗位要求是什么,怎么衡量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固定下来。“录用条件”应该是共性和个性的结合。 所谓“共性”即大部分企业和岗位的员工都应该具备的基本条件。比如诚实守信,在应聘的时候如实告知自己的与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自己的教育背景、身体状况、工作经历等等。 所谓“个性”即每个企业、每个岗位或者职位都有自己的特殊要求。有的有学历的要求,要求获得相应证书,有的有技术的要求,比如能符合企业招聘时对岗位职责的描述等等。 “录用条件”的共性我们可以通过规章制度进行明确。“录用条件”的个性我们可以通过招聘公告、劳动合同等等和规章制度结合起来进行明确。“录用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明确方法有很多,大部分企业也有了自己的一套规定,关键是要符合企业招聘人员的要求。
2 .对“录用条件”的公示不可或缺 公示,简单说来,就是要让员工知道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就是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知道了本单位的录用条件。 那如何形成证据呢?正如我们的律师总结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1 )通过招聘公告来公式,并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固定,以为诉讼保留证据;
( 2 )招聘员工时向其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员工签字确认;
( 3 )劳动关系建立以前,通过发送聘用函的方式向员工明示录用条件,并要求其签字确
( 4 )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录用条件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 5 )在规章制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详细约定,并将该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前进行公示。比如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如果把岗位职责等要求作为“录用条件”,还必须完善自己的考核制 度,明确界定什么是符合岗位职责,什么是不符合要求,有一个可固化、可量化、可操作的标准。 通过上面的分析,相信大家对案例中李某和公司的说法都会有一个自己的判断。欢迎大家提出自己的想法。总而言之,人力资源的管理是一件非常需要细心、耐心的工作,对员工试用期明显不胜任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所当然”还应该有制度明确规定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