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年满18岁的拥有选举权的村民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依照宪法、法律、法规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权利。具体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区、县(市)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民政部门依法指导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为保障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依法有序的顺利开展,其选举工作应当在区、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人民代表大会的依法监督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