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劳动保险合同

2025-05-22 04:5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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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述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
按照我国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法提前消灭劳动法律关系的法律行为。
在劳动法颁布以前,我国在劳动法律关系的解除上存在很多的问题,最为突出的是使用的概念过度。除了“劳动合同解除”外,还有开除、除名、辞退、解雇、辞职、离职等等。数量众多的概念加上不同的解释,不仅使得企事业干部搞不清楚,甚至一些地方性的立法也不能正确地使用概念。 针对当时这种混乱的局面,有的学者建议,以是否存在过错为依据,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划分,并以实体规定与程序规定相配套,解除条件严格,解除程序则较宽松,反之亦然。 这一建议被现行劳动法所采纳。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颁布,“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众多概念终于统一归入劳动合同解除这一概念范畴。
(二)劳动合同解除的特征
受合同字眼的影响,人们很容易将劳动法上的合同解除与民法上的劳动合同解除混淆起来。其实,由于两者属于不同性质的法律部门,因此,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很大差别。
第一、民法属于私法范畴,其十分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所以,民法上的合同解除虽然也可以是法定解除,但总是以约定解除、协商解除为主;而由于劳动法属于公法范畴,所以劳动法上的合同解除则主要以法定解除为主。
第二、在法定解除中,民法的规定往往是由于一方当事人违约而法律规定另一方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劳动法的法定解除则未必如此,在某些情况下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即使劳动者不存在任何的主观过错,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民法的合同解除往往强调形式上的平等,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无权单独解除合同;而劳动法上的合同解除则强调实质上的平等,用人单位只有在具备法定解除条件和遵循法定程序后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只要具备法定程序时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正确认识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解除对于我们今后相关立法和执法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三)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
由于采取的分类标准和认识上的不同,我国理论界对劳动合同解除的分类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大部分学者依据现行的劳动法规定从解除方式、解除条件和解除原因将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议解除和单方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有过错解除和无过错解除。但有的学者认为:劳动合同的解除,按照解除合同方式的不同,分为两类即双方解除与单方解除,双方解除又称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单方解除,又称法定解除,依据主体的不同其又可以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两种。 还有的人认为,依行使单方解除权是否需要预告,可以分为单方预告解除和单方即时解除,前者即经预先通知对方当人后才可单方解除合同;后者即在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当时就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笔者认为,由于分类标准的多样化以及这些标准之间的可交叉性,出现上述现象也是正常的。而且,从不同角度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进行分类也有利于我们对它的全面认识,防止因考虑角度的片面性而造成立法或者执法上的遗漏或者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