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是指因存在法定的情形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新婚姻法规定导致无效婚姻的有以下4种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4)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中第(4)项未到法定婚龄,是指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没有达到婚姻法规定的最低婚姻年龄,即男22周岁,女20周岁。
结婚已过两年,女方的年龄已达法定年龄。主张无效的婚姻情况已不存在。结婚登记实质上也是民事上的一种契约,如其它民事合同一样。这种婚姻属于当事人隐瞒了年龄,但在其他结婚条件都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这种婚姻只是年龄有所不足,随着时间的推移,当事人早晚必然达到法定婚龄。当双方当事人达到法定婚龄后,如果双方默认,无必要一律视为无效婚姻宣告撤销,他们的婚姻可以继续有效;如果双方或一方反悔,不愿继续共同生活的,则可申请撤销结婚登记,宣告他们的婚姻无效,但对宣告撤销之前双方已达法定婚龄的,应承认他们曾有过夫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